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2起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家用电梯    发布时间:2024-04-26 23:21:19  提示:点击图片可以放大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6月是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6月23日,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2起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5月26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在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没办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联系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取得涉案叉车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16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涉案叉车检验不合格后仍接着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查封,并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施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500元。

  2022年1月7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台在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查询特定种类设备数据库,发现该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检查时已超过检验周期。该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涉嫌未经检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查封,并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500元。(来源:桐乡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