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征集《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请您提意见!

 乐鱼体育官网赞助的大巴黎     |     来源:乐鱼体育官网赞助的大巴黎    发布时间:2024-04-28 17:23:01

  为全面推动全市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不断的提高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切实保障群众生活生产要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毕节实际,我局代起草了《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市政府令3号)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能够最终靠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贵州省电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毕节市辖区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合同维保单位、网格维保单位、消防单位三级救援响应机制,统一协调指挥和处置电梯应急救援,保障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运用大数据、物联网+5G等信息技术,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建设,提高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环节服务、管理智能化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电梯安全追溯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督促建设单位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统筹协调涉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配置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各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有效全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并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及其安全管理附属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应急救援处置专用车辆进入市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通行许可,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商务、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电梯使用单位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倡导公众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中小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发布电梯安全使用公益广告。

  第六条【行业自律】电梯行业协会可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适时发布本地电梯维护保养工时、配件选型等行业成本价格信息,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梯行业协会成立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行业专家对电梯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电梯纠纷。

  第七条【责任保险】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对电梯的服务管理职责积极投保电梯责任保险,人员密集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乘梯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电梯主要零部件更换、电梯大修改造等个性化的保障内容的系列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供投保人选择。保险机构坚持服务民生、惠民微利、免赔优惠、先行赔付、公平持续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种类型电梯保费系数、保费基准价格、赔偿额度。

  第八条【智慧监管】大力推进电梯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电梯安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在用电梯安装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通过电梯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对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分析。落实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应急处置、故障分析、责任保险等方面智能化管理的运用。电梯物联网智能化监测装置的安装和服务系统平台开发应用,不得影响原电梯的硬件和软件程序的正常使用,不得新增电梯运行安全风险。

  人员密集及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及电梯故障监测系统。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将电梯公共安全投入纳入小区公共收益的合理成本支出,将小区公共收益支出使用优先用于电梯公共安全管理及电梯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

  第九条【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电梯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改建、扩建电梯的土建工程,应取得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变更后的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电梯土建工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选型配置】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5年,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电梯制造单位对本单位制造并投入使用的电梯,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按全市电梯智慧监管要求,配备或安装具有运行参数采集、数据分析、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物联网设施。所采集的电梯运行数据,应可通过网络远程传输功能智能化监测装置,传输至智慧电梯监管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并应符合《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要求及评价规则》《贵州省电梯物联网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通信设置】涉及电梯通信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电梯使用单位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用于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的建筑物配件无线室内覆盖系统基础设施宜包括信源设备机房、远端设备间、通信用外市电引入、布线桥架及防雷与接地装置等,布线桥架宜与建筑物的内外部管道贯通衔接。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情况进行测试,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测试结果出具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和资料移交】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签署移交协议经双方确认后,即为交付使用。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断电、关闭层门等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向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退出电梯使用管理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指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落实使用单位】电梯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明确使用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或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促进多元共治。

  住宅电梯无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落实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未落实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均应当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采纳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者建议,落实自查及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电梯使用单位组织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第十五条【主体责任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建立基于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自查自纠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下个月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安全员每日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发现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应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电梯装修】对加装空调、铺设地砖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或可能导致电梯平衡系数变化的电梯轿厢装修,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指导下进行;施工完成后,必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单位提出的维护保养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时,与本单位签约的持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实规范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签名,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确认。电梯维保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并应设立专用固定电话为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无不可抗力原因,维保人员从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主城区以外区域一般不超过1小时。

  维保后电梯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且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电梯停用、启用】停用电梯或者被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切断电梯主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停用期超出规定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停用期未超出规定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限超过规定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停用、重新启用手续。

  第十九条【突发情形】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电梯受停电等因素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供电企业计划停电,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使用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当按照预案在停电前提前停止电梯运行,避免人员困梯。

  因意外停电或其它因素造成电梯紧急停运,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对所有电梯轿厢进行检查,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解救被困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评估】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可继续使用,并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对电梯主要部件严重受损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安全运行的,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获准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依法开展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服务。

  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将检验信息传输更新至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按要求为提供《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的电梯换发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检验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用于人员密集及公共聚集场所新安装(移装)电梯,把电梯的供电系统要求、视频监控、应急救援电话等要求以及书面审查相关通信信号有效覆盖证明等纳入检验新增项目。

  在电梯检测年度,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经检测机构通过查验整改见证资料或现场验证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后5个工作日,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和《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检测信息应及时传输更新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平台,并由使用单位或委托其它人员持《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对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电梯,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检验、检测机构确认,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第二十二条【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电梯层门、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门外摆放电动车、自行车,不得随意加装影响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工作的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不得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不得将电动自行车驶入非货运电梯轿厢及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梯;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限制电梯正常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程序。

  使用单位应及时对影响电梯安全及乘客不文明乘梯等行为进行引导劝阻,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收益使用】住宅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并经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书面提出申请的,受理单位对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依法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资金使用情况应向业主进行公示。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

  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用于电梯安全管理及涉及电梯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小区特别规定】对政府异地移民安置和扶贫搬迁等安置小区,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相关安置小区的主管部门,在上一年度预算中,落实相关电梯维保、检测、检测等经费支出专项预算,专款专用,防止出现电梯未经检验测试使用、使用单位未能及时签约维保单位、未定期维保等行为发生。对免除一定年限业主物业管理费用的安置小区、移民搬迁小区等,电梯的年度检验检测经费由安置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财政经费予以保障。

  市场监管、住建和移民安置等部门要加大对安置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力度,建立协调机制,合力解决安置小区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测、脱保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安置小区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力度,对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移民安置部门督促指导移民安置小区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并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其它负有业委会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和支持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指引性罚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企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未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未按要求落实问题隐患自查自纠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维保责任】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有下列首次轻微违法情节,未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减轻处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补充解释】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及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影院、剧场、医院、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图书室、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同一时间有大量人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场所。